典型案例|重庆绿联会诉麦当劳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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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昨天环保公益组织自然之友的公众号发布了文章《致拼多多公开信》初见成效!向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Say No。
根据这篇文章,3月15日,多个环保公益组织联名发布《致拼多多公开信》呼吁拼多多严守国家法规,禁止入驻商家销售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拼多多当天已给予积极回应。
拼多多、淘宝、京东等电商平台对消费经济的贡献越来越大,其也应当在环保领域发挥其影响力。
之前我们也分享过一则最高院典型案例|淘宝商家因销售机动车尾气 “年检神器”,被判赔偿大气污染环境修复费用350万元,也是电商平台销售违法商品的案例。
今天分享一则公益组织起诉麦当劳外卖配送的一次性餐具和塑料袋造成环境污染的环境公益诉讼。
由于本案审理法院认为被告没有实施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行为,没有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过也给外卖餐饮配送企业提了一个醒——外卖一次性餐具和塑料袋等造成的污染是一个需要各方努力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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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绿联会诉麦当劳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沪03民初3号
原告:重庆市绿色志愿者联合会。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汉渝路66号5-2号。
法定代表人:李荣,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坤,安徽华汉众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拱门(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虹梅路 1801号A 区凯科国际大厦名义楼室号 1801-1808 室、1901-1908室和2001-2008室。
法定代表人:张家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荣楠,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迪,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重庆市绿色志愿者联合会(以下简称重庆绿联会)与被告金拱门(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拱门公司)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5月21日公告了案件受理情况,并于2018年5月21日书面告知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现已更名为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2月26日召开庭前会议,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并进行调解。之后,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请求,本院多次组织调解。因双方分歧较大,本案调解未果。双方当事人也曾申请庭外和解,未达成和解协议。之后,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绿联会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坤、被告金拱门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荣楠、刘佳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绿联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金拱门公司立即停止非法危害生态环境的经营模式,即在其实体店明示以及在平台提供的订餐界面首页显著位置设置需要或不需要一次性餐具的选项,以保障消费者绿色消费选择权利;在其实体店明示以及在平台提供的订餐界面首页显著位置设置是否使用塑料袋选项,并对塑料袋明码标价、收取费用。2.判令金拱门公司因滥发、违法发放一次性餐具(包括塑料刀叉勺)和塑料购物袋等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修复或者替代性修复,使被损害的生态环境修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和功能,或判令金拱门公司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3.判令金拱门公司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将生态环境修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期间生态服务功能的损失(具体损失数额以鉴定评估数额为准)。4.判令金拱门公司就其违法污染、危害生态环境的行为在国家级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5.判令金拱门公司承担重庆绿联会因本次诉讼支出的评估费、律师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专家咨询费、诉讼费等一切必要开支。开庭审理中,原告将其第3项诉请的金额确定为人民币1000万元(以下币种同),又明确其诉讼请求指向的是被告旗下的外卖平台,并不是实体门店。对于第5项诉请的费用,原告提供费用票据说明称,截止到2020年8月31日,原告为本案支出的费用包括工作人员及律师差旅费15万元、案件研讨费3. 5万元、公证费用0. 9万元、专家费用5. 6万元,合计25万元。
事实和理由:1.金拱门公司在实体店没有明示以及在外卖平台“麦乐送”提供的订餐界面没有不使用一次性餐具的选项,即使消费者在外卖订单上备注“不要餐具和塑料袋”的情况下,金拱门公司仍免费提供一次性餐具和塑料包装袋。一次性餐具多为塑料制品,难以降解。使用后被随意、随地抛弃现象严重,污染了环境,破坏了生态。废弃的塑料垃圾污染环境,破坏了生物多样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国办发[2007]72号)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在所有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实行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制度,一律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购物袋。商品零售场所必须对塑料购物袋明码标价,并在商品价外收取塑料购物袋价款,不得无偿提供或将塑料购物袋价款隐含在商品总价内合并收取。金拱门公司的行为属于滥发、违法发放一次性餐具的行为,且金拱门公司对其发放和滥发、违法发放的一次性餐具,未依法进行回收。2.金拱门公司滥发、违法发放一次性餐具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结果之间存有必然的因果关系。金拱门公司对一次性餐具没有进行回收或者进行有效处理,致使这些用过或者没有用过的餐具成为垃圾,而这些垃圾无论是经过焚烧、填埋还是直接废弃,都会对生态系统和环境造成破坏。金拱门公司强行提供给消费者明确声明不需要的一次性餐具的行为,是加重生态环境损害结果的原因之一。3.本案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不适用举证责任的一般性规定。原告已经提供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号)(以下简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第八条所规定的起诉材料,完成了向法院提供初步证据材料的法定义务和举证责任。4.重庆绿联会诉请金拱门公司方采取恢复原状措施和对于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予以赔偿,法律依据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第二十条。5.金拱门公司滥发、违法发放一次性餐具的行为导致生态环境损害,侵害的是社会公共的精神性环境权益,应承担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的法律后果。6.根据《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重庆绿联会请求金拱门公司承担检验、鉴定费用,合理的律师费以及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
金拱门公司辩称,金拱门公司对于一次性餐具和塑料袋的使用并不违反使用当时的法律法规,一次性餐具和塑料袋本身并不构成污染物,金拱门公司不存在排放污染物而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行为,希望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具体理由是:1.金拱门公司并非原告所诉“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庭审中,原告重庆绿联会澄清,其诉称的行为是金拱门公司“麦乐送”平台的配送餐具行为以及餐具交予消费者后消费者乱丢乱弃的行为。但金拱门公司仅为“麦乐送”平台的运营主体,“麦乐送”平台仅在系统中完成订单动作,餐饮的配送、餐具的配发是由各餐饮门店完成。2.一次性餐具和塑料袋不构成污染物。一次性塑料餐具和塑料袋即使被丢弃,也不是污染物,而只是垃圾。就本案而言,金拱门公司餐厅/外卖提供的塑料包装,包括塑料杯、塑料刀叉、塑料吸管等涉及四类材质,即PS、PP、PET、PE.上述四类材质,并未被列入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并不构成污染物。无论是金拱门公司餐厅行为还是消费者行为,均不改变涉案塑料餐具及塑料袋的可回收性质。3.金拱门公司并不存在“排放”污染物的行为。排放是有明确定义的,是将相关污染物直接向环境投放的行为。平台将餐具提供给消费者的行为,是销售行为,不是排放行为,而消费者将垃圾扔到垃圾箱,也是垃圾分类处理行为,不是排放行为。4.原告重庆绿联会并未完成初步的举证责任,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告仅提供了一些关于环境损害的新闻报道,没有一篇报道可以直接指认金拱门公司提供的一次性餐具和塑料袋给环境造成了损害后果。5.原告主张的“污染后果”与金拱门公司的销售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污染后果,包括一次性塑料制品导致的人体疾病、废弃塑料垃圾导致的环境受损,与金拱门公司行为之间无任何关联。6.原告提出本案诉请缺乏法律依据。金拱门公司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行为,金拱门公司已尽最大努力实施环保举措。国办发【2007】72号文仅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厚度小于0. 025毫米的塑料购物袋,金拱门公司提供的购物袋大多为纸袋,对于冷饮制品才提供塑料袋包装,但最低厚度是0. 028毫米。国办发[2007]72号文执行的有偿使用范围是“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不适用金拱门公司,原告无权扩大解释。7.金拱门公司在生产经营中已经采取诸多环保举措,充分考量了社会公共利益。金拱门公司在2019年7月《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生活垃圾条例》)施行后已经优化订餐界面,不主动提供一次性餐具。此外,金拱门公司始终严格落实垃圾分类,减少包装材料,减少塑料使用,推行绿色餐厅。外卖包装袋除饮料外均为纸质包装。2019年11月,金拱门公司在北京10家餐厅试点免吸管杯盖,2020年6月30日起,又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近千家餐厅停用塑料吸管等。
原告重庆绿联会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了以下证据:1.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适格原告的证明材料,证明原告具有起诉资格。2.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出具的三份公证书,证明原告通过被告的外卖平台订餐,明示不要餐具和塑料袋,但送来的外卖中仍有一次性餐具和塑料购物袋。3.上海仁渡海洋公益发展中心出具的《海洋垃圾中的外卖垃圾咨询报告》,证明一次性餐具、塑料袋污染环境,破坏生物多样性。4.若干网页内容打印件,证明一次性餐具及塑料制品对环境的危害性。5.民事(行政)委托代理合同。6.案件费用票据说明。证据5-6证明因本案发生的律师费、差旅费、案件研讨费、公证费、及专家费等费用合计达25万元。7.原告向本案被告发出的函,证明原告曾要求被告提供平台发送一次性餐具总量和使用率。8.致金拱门公司等平台的公开信,证明原告希望被告旗下的外卖平台能够履行社会责任,做合格的绿色企业。
被告金拱门公司为反驳原告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1.被告订餐平台下单流程截屏,证明被告订餐平台已经增加用户是否选择饮料外送袋和一次性餐具(刀、叉、勺)的选项。2.麦乐送运营执行手册,证明被告仅对特定的食品(即饮料及冷饮)使用塑料包装,其余食品包装为纸质包装,且被告对于包装及一次性餐具的使用数量均有严格的限制,并不存在原告所述的滥用情形。3.被告一次性餐饮具(塑料)产品供应商某塑料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及附件,附件包括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90Z冷饮杯盖检测报告(2018年2月9日)、16安士PP杯-You悦Thirsty Fun检测报告(2018年2月9日)等。4.被告一次性餐饮具(塑料)产品供应商某塑胶制品(南通)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及附件,附件包括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5.被告纸类包装供应商某实业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及附件。6.被告纸类包装供应商某印刷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及附件。证据3-6证明被告塑料制品及纸质包装的供应商具有相应合格生产资质、环保认证资质。7. 2015年8月、9月被告内部关于饮料不提供杯盖的测试的沟通邮件,证明被告在环保层面多次尝试,不提供塑料杯盖不具有可行性。8. 2018年10月法治晚报有关被告部分餐厅不主动提供吸管的报道,证明被告自2018年10月31日起在北京10家餐厅不主动提供塑料吸管。9.被告的分类垃圾箱指引。10.被告在上海地区部分餐厅的垃圾清运供应商的垃圾清运合同。11.被告在上海地区餐厅的再生资源收运回收协议。证据9-11证明被告在餐厅系统执行垃圾分类、清运、回收措施。12.某网站2013年刊载的文章《一次性食品包装的重要性》。13.餐饮服务包装学会发布的报告《比较一次性和可重复使用的食品包装产品》。14.餐饮服务包装学会发布的报告《食品包装:卫生》。证据12-14证明一次性食品包装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使用,一次性餐具比可重复使用的餐具更卫生,塑料餐具与环境污染之间并不必然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可重复使用餐具清洗过程使用的洗洁精会造成水资源浪费及污染,故一次性餐具本身并不必然加重环境污染。15. 2018年上海市餐饮烹饪行业协会关于授予上海金拱门食品有限公司快餐品牌等195家餐厅为首批绿色餐厅的通知。16. 2018年3月麦当劳雅居乐餐厅被评为上海餐饮“绿色餐厅”示范店荣誉证书。证据15-16证明被告采取的环保举措,得到行业协会的认可。证据18-20为三篇新闻报道(被告自认因编号有误没有证据17),证明不提供一次性餐具存在消费者便利、食品安全等方面的诸多问题。证据21-25为翻译件,分别对应证据5、6、12、13、14中的英文证据。本案证据交换完成后,被告又补充提供了证据26:2020年10月16日由广州海关技术中心盖章、国家食品接触材料检测重点实验室(广东)主任钟怀宁署名的《说明函》以及2018年9月对吸管的检测报告、2018年8月对吸管的检验报告、2018年1月对塑料刀、塑料叉的检验报告、2018年1月对塑料叉勺、新地杯、16安士PET平盖(25mm)、120Z防漏冷饮杯盖、单杯装饮料外提袋的检测报告,证明麦当劳餐厅2018年所用塑料制品(包括塑料刀叉勺、塑料杯子及杯盖、塑料袋、吸管)经评估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质及制品的相关国家标准及相关技术要求。且上述四类塑料材质均为可回收利用材质,回收后可用于加工其他塑料制品。故原告主张被告的塑料制品餐具必然造成对环境的污染并不能成立,使用完毕的塑料餐具经过垃圾回收后完全可以再利用,并不会直接对环境进行排放,不构成污染物。因此被告没有实际的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被告的经营模式没有对环境造成直接的损害或者损害风险。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本院对事人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关于原告证据1,被告不持异议,本院经审查予以认可。关于原告证据2,被告对真实性和合法性不提异议,但对证明事项不予认可,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组证据与本案讼争事项存在关联,故对该证据本身反映的事实予以采纳。关于原告证据3《海洋垃圾中的外卖垃圾咨询报告》,被告对该证据不予认可,本院认为,该证据未涉及被告提供的一次性餐具和塑料袋,不能证明被告存在排放污染物的行为,故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原告证据4若干网页内容打印件,被告对真实性部分认可,部分不认可,对关联性均不予认可,本院经审查认为,证据4与本案讼争事实无直接关联,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原告证据5-6,被告经质证认为律师风险代理合同虽具有真实性,但实际的律师费尚未发生,至于案件费用票据说明提到的项目费用,没有相应的票据凭证加以证明,故难以认可。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证据5-6不能直接证明原告为本案诉讼支出的费用的具体金额,但对于原告为本案诉讼必然会支出一些成本和费用这一事实,本院予以认可。关于原告证据7-8,被告承认收到,但认为有权拒绝提供原告信函所要求的数据,由于被告对真实性不持异议,本院对原告证据7-8予以认可。
关于被告提供的证据1,原告不予认可,并认为即使经过整改,也不能证明之前的行为合法,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证据1所证明的内容属实,予以认可。关于被告证据2,原告认可真实性与合法性,但对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不予认可,本院经审查予以认可。关于被告证据3-6,原告对证据真实性与合法性无法判断,对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不予认可,本院经审查予以采纳。关于被告证据7-8,原告对证据7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对证据8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不认可关联性,本院认为,证据7-8反映了被告在环保方面进行的努力。关于被告证据9-11,原告表示对真实性合法性无法判断,本院经审查认为这些证据亦反映了被告在环保方面作出的努力,但由于原告在庭审中明确表示其诉请只是外卖平台,不包括门店,有关门店的证据9-11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证据12-14,原告认可真实性与合法性,不认可关联性。本院认为,上述证据与本案事实并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证据15-16,原告认可真实性与合法性,不认可关联性。本院认为,上述证据反映被告注重环保,但与其外卖平台的行为并无关联,故本院不予采纳。(被告未提供编号为17的证据。)对被告证据18-20,原告认为已经超过举证期限,本院认为,上述证据为新闻报道,与本案讼争的行为并无直接关联性,故不予采纳。对于被告证据21-25,其中证据21-22对应被告证据5-6,本院予以采纳,证据23-25对应证据12-14,因被告证据12-14本院未予采纳,故对作为翻译件的证据 23-25,本院亦认为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对于被告庭前补充提供的证据26:2020年10月由广州海关技术中心盖章、国家食品接触材料检测重点实验室(广东)主任署名的《说明函》以及一系列2018年检测报告、检验报告,原告不予认可,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证据能与被告提供的证据3-4互为补充,本院经审查予以认可。
经审理查明,原告重庆绿联会目前持有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由重庆市民政局于2017年7月12日颁发,有效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重庆绿联会的业务范围包括环保宣传、教育与培训、环境调查、监督、建议、科研与咨询。重庆绿联会章程载明其宗旨是开展群众性环境保护教育,宣传绿色文明,唤起全社会的环境保护意识,倡导保护生态环境的新风,全心全意为环境保护事业服务,依法守序开展环保活动,实现群众监督,推进环境保护事业。在本案立案之前,重庆绿联会2012年度至2016年度工作报告均年检合格。2019年2月23日,原告法定代表人声明重庆绿联会在该声明作出之日前五年内无违法记录。
被告为麦当劳官方手机应用的开发者,该应用提供麦乐送服务,消费者通过手机即可下单,订单内的食品、餐具及包装由麦当劳麦乐送餐厅负责配送,麦乐送外卖平台由被告自主开发运营。
2017年,原告发出《致百胜、口碑、麦当劳等外卖平台的公开信》,落款日期为2017年8月30日,该公开信请各大平台能立即修改完善平台功能,让是否需要一次性餐具变成付费可选项。
同年,原告又向被告发出《申请外卖送餐数量及一次性餐具使用处置情况的函》,落款日期为2017年9月1日,要求提供:1、所管辖外卖平台从营业开始到现在的总订单量数据;2、派出去的餐以及餐具的数据;3、其中一次性餐具确实被利用了的数据;4、其中没有用的一次性餐具被顾客当成纪念品或其它用途保存起来而没被扔了变成垃圾的数据。被告收悉函件后未予提供。
2017年9月4日,重庆绿联会的代理人在北京市长安公证处用手机下载安装麦当劳 APP,注册后进行订餐,在送餐要求处注明“不要餐具和塑料袋”,但其接收到的麦当劳外卖餐饮,随餐仍附上了一次性餐具(塑料叉勺等)以及手提塑料袋。原告遂以被告滥发一次性餐具和塑料袋为由,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另查明,麦当劳订餐平台配送的一次性塑料餐具和包装塑料袋由国家颁发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并供应。广东省潮州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2018年1月对麦当劳塑料刀、麦当劳塑料叉的检验报告反映上述刀叉均符合GB/T18006. 1-2009《塑料一次性餐饮具通用技术要求》、GB4806. 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国家食品接触材料检测重点实验室(广东)2018年2月对塑料叉勺、新地杯2014、120Z防漏冷饮杯盖的检测报告反映,麦当劳使用的塑料叉勺、新地杯2014、120Z防漏冷饮杯盖经检测符合GB4806. 7-2016的要求。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国家食品接触材料检测重点实验室(广东)2018年2月对16安士PET平盖(25mm)的检测报告反映麦当劳使用的16安士PET平盖(25mm)经检测符合 GB4806. 7-2016、GB9685-2016 和GB/T18006. 1-2009的相关要求。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国家食品接触材料检测重点实验室(广东)2018年2月对单杯装饮料外提袋的检测报告反映被告外卖配送的塑料外提袋经检测符合GB4806. 7-2016、GB9685-2016和FDA21CFR177. 1520的相关要求。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国家食品接触材料检测重点实验室(广东)2018年9月对吸管的检测报告反映,麦当劳供应商生产的吸管符合 GB9685-2016和(EU)No10/2011及其修正案的相关要求。2020年10月由广州海关技术中心盖章、国家食品接触材料检测重点实验室(广东)主任署名的《说明函》称,针对麦当劳餐厅2018年所用塑料制品(包括塑料刀叉勺、塑料杯子及杯盖、塑料袋、吸管)材质、规格、报告进行评估,说明如下:麦当劳餐厅所用塑料刀叉、小塑料勺、杯盖采用的是食品接触用聚苯乙烯(PS);大塑料勺、麦旋风勺、吸管、饮料杯、新地杯、碗盖采用食品接触用聚丙烯(PP);160Z PET平盖、拱盖采用的是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塑料袋采用的是食品接触用聚乙烯(PE).根据麦当劳提供的相关样品检验报告,以上产品均符合GB4806. 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T18006-2009《塑料一次性餐饮具通用技术要求》。再查明,本案立案后,在2019年《生活垃圾条例》施行前,被告对其订餐界面进行优化,强调助力环保不主动提供一次性餐具,并增加了是否需要餐具(刀叉勺)的选项。
本院认为,重庆绿联会具有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金拱门公司作为麦乐送外卖应用平台的运营者,是本案的适格被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原告可以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被告修复生态环境的同时,确定被告不履行修复义务时应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也可以直接判决被告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第二十一条规定,原告请求被告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第二十二条规定,原告请求被告承担检验、鉴定费用,合理的律师费以及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金拱门公司是否实施了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是否应当承担赔礼道歉、生态修复和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等民事责任。对此,原告认为,金拱门公司在麦乐送外卖平台提供外卖餐饮时,即使消费者明确不需要餐具和塑料袋,仍免费配发一次性塑料餐具和塑料袋,构成滥发塑料餐具和塑料袋的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违反了国办发[2007]72号文的规定,应当根据《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被告认为,国办发[2007]72号文仅适用于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不适用于餐饮企业的外卖行为,且在《生活垃圾条例》施行之前,被告已经优化订餐界面,不再主动提供一次性餐具。被告提供的塑料一次性餐饮具和塑料袋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通用技术要求,不构成污染物。故被告不存在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亦自始至终没有违反国家规定,更未造成生态环境损害。
本院认为,关于塑料购物袋的有偿使用问题,在本案立案之前,国家层面主要由国办发【2007】72号文进行规制,但该文仅适用于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不适用于餐饮企业的外卖,故被告随餐配送塑料购物袋的行为,并未违反配送当时适用的国家规定。关于免费主动提供一次性塑料餐具的问题,在本案立案之前,也并无禁止性规定。在《生活垃圾条例》2019年7月1日施行之前,被告及时优化了其订餐界面,作为餐饮配送服务提供者不再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餐具。另外,从被告提供的证据来看,被告所用的塑料制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通用技术要求,不属于污染物,故被告配送餐饮时免费提供一次性餐具和塑料袋的行为不是排放污染物的行为。综上,由于被告没有实施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行为,原告诉请第2-4项要求被告进行生态环境修复或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赔偿生态服务功能损失1000万元、赔礼道歉等主张,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无法支持;随着《生活垃圾条例》的施行,被告免费提供一次性餐具的经营模式已经更改,原告诉请第1项的主张已经随着地方性法规的出台逐步获得落实;本案原告提起公益诉讼,必然会产生相应的成本和费用,但原告第5项诉请所述的为本次诉讼支出各项费用25万元至本案庭审结束时没有具体的票据等证据证实。被告金拱门公司认为,环境保护,人人有责,金拱门公司虽然没有污染环境的行为,但为了体现对环境公益诉讼环保理念的认同,考虑到重庆绿联会确实为本案的公益诉讼支出了一定的诉讼成本,金拱门公司自愿承担重庆绿联会诉请第5项内的部分诉讼费用4万元。本院认为,原告为推动全社会关注环境问题而起诉,而被告也不断为环保作出努力,现被告自愿负担原告诉讼费用4万元,本院予以照准。
综上,被告金拱门公司餐饮外卖免费配送一次性餐具和塑料袋的行为并不违反免费配送当时适用的国家规定,且其配送的一次性餐具和塑料袋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国家通用技术要求,不构成污染物,故原告认为被告存在违法排污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各项主张,本院无法支持。对于被告自愿支付原告一定费用的行为,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金拱门(中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重庆市绿色志愿者联合会人民币40, 000元;
二、驳回原告重庆市绿色志愿者联合会其余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3, 300元(原告已预缴70元),由原告重庆市绿色志愿者联合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璩富荣
审 判 员 郑 卫
审 判 员 鲍韵雯
人民陪审员 吴利国
人民陪审员 华伟忠
人民陪审员 王 珂
人民陪审员 陈海燕
二○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法 官 助 理 姚 敏
书记员 姚敏(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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